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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探索建立上市公司预防性重组制度的思考_中证政研简报2025年第260期(总第1440期)

日期:2025-10-21 文章来源:中证政研简报2025年第260期(总第1440期) 作者:张凌云

摘要:庭外重组作为企业拯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践中处于规范缺失的状态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,各地法院在开展庭外重组时借鉴美国预打包破产模式,创设了颇具中国特色的“预重整”制度,近年来新增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运用预重整的比例高达90%。预重整本意是提升困境企业的拯救效率,但实践中因央地博弈、制度错配等问题,“预重整”异化为“提前重整”和“保壳重整”乱象的通道。

建议:一是《企业破产法(修订草案)》增加针对预重整的配套规范制度,并考虑借鉴欧盟的预防性重组,增加专门的“庭外重组”章节。二是配套完善上市公司市场化债务重组机制,将庭外重组、庭内重整一并纳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范畴,畅通困境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渠道,推动企业拯救时点前移,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进行筛选、要瓦别、重组和定价的功能,从源头上化解重整和退市的矛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