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注册制下保荐机构的功能定位发生实质性转变,要求其注重发现企业价值,对保荐人提出更高的要求,由此注册制下保荐机构的责任有待进一步重塑和压实。研究发现保荐机构责任追究仍存在责任内容和要求不完善、责任的判断标准不细化、立体追责的力度不足、全链条监管和追责仍不到位等问题。通过研究英、美和中国香港地区实践,我们发现如下规律:一是美国承销商实际承担保荐功能;二是企业质量低,风险高的板块更需要实行保荐人制度;三是司法实践丰富了承销商的勤勉尽责内容和标准,以投资者为中心挖掘企业成长性;四是对保荐人构建层次分明、手段多样的责任追究体系,压实保荐人责任。对此,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:一是明确保荐机构的功能定位,强调保荐机构独立性;二是细化勤勉尽贵的责任判断标准,重塑“以投资者为导向”的责任内涵;三是加大追责力度和全链条监管,压实保荐机构责任。